昨天,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胡智勇受賄案一審宣判。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,胡智勇犯受賄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01年11月至2012年,胡智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擔任河南省建設投資總公司副總經(jīng)理、總經(jīng)理,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,在安林高速、林長高速、清水苑、秀水苑房地產項目等工程發(fā)包中為承包方提供幫助。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70萬元人民幣、6039.53美元。
法院認為,胡智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胡智勇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應當依法懲處。但鑒于涉案贓款全部追回,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。
宣判后,胡智勇表示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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